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,维护学校正常的科研、教学和生活秩序,确保校园道路畅通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,营造平安、文明、和谐的校园环境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等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所有的机动车辆、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校内行人。
第三条 学院保卫处是校内交通安全管理执行部门,主要负责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、非机动车辆及行人的交通安全进行监督、管理、教育,对校内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及与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联系工作。根据工作需要,保卫处有权对学校各道路实行道路管制。
第四条 校内各部门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,不断提高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,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。
第五条 凡进入校园的行人、各种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和校园道路交通标志及交通标线,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、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,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。
第二章 校内行人管理
第六条 行人应靠右侧或人行道上行走。严禁在道路上打(踢)球、溜冰,不得在校道上成群结队、嬉闹或横占道路,妨碍交通。
第七条 行人穿越道路应注意来往车辆,不应在道路上随意穿行。
第八条 幼儿在校内行走时,监护人应负责照看,以免发生交通事故。
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
第九条 非机动车应停放在车棚或划定的停车区域内、摆放整齐。严禁占路停放;严禁在绿化地、操场和教学楼、办公楼、工业中心、宿舍楼等的走道内、楼梯口停放车辆;严禁占用消防通道。
第十条 禁止骑快车,严禁骑车带人、双手离把、扶肩并行、撑伞骑行或攀扶其它车辆。
第十一条 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。
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
第十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,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,做到文明驾驶,在校园内行驶必须减速慢行,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。
第十三条 校内公务车辆和教职工及直系家属使用的机动车辆(凭所在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车辆行车证复印件)到院保卫处办理《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通行证》。进出校园时一律凭证通行,通行证统一放置在驾驶室右侧挡风玻璃内,便于门卫执勤人员检查,及时放行。
第十四条 校处车辆进入校门须履行换证手续,凭驾驶证或行车证换发《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临时通行证》,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,方可进入
第十五条 进入车辆的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,仅限于被登记的车辆使用,所持证件应随车携带,妥善保管,不得涂改、伪造和转借他人。
第十六条 所有车辆除临时停车(指驾驶员不离开现场)外,一律按指定的停车区域停放并摆放整齐,严禁在办公楼、教学楼、图书馆和其它办公场所门口停放车辆,严禁在校内主要交通道路和路口停放各种车辆。
第十七条 凡进出校门的车辆应主动停车,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询问或检查,机动车辆携带的贵重物品和仪器设备出校门,必须主动出示并递交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,经保安人员查验后予以放行。
第十八条 任何车辆禁止在校内鸣笛,禁止超车。
第十九条 在校内行驶的车辆除装载规定外,还必须充分考虑通行条件,严防损坏道树、架空电线、路灯等各种设施。
第二十条 禁止无证驾驶、酒后驾驶;禁止任何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学习(练习)驾驶(除规定的驾训场地外)。
第二十一条 进校施工的工程车辆必须到保卫处备案,确定施工期间的行驶路线,在上课时间未经许可禁止施工车辆进入教学区、生活区。
第二十二条 大型活动时汽车行驶、停放必须服从统一指挥调度。
第二十三条 校外机动车辆,严禁在校园内停放过夜,特殊需要,经保卫处批准在指定地点停放。
第二十四条 出租车原则上不准进校,遇有接送病人、老弱病残、涉外等特殊情况,须经同意方可进入。
第二十五条 在校园道路通行时,行人享有优先权,车辆应当给行人让道。在各种车辆之间,优先通行的顺序为自行车、三轮车、电瓶车、摩托车、汽车、工程车辆。行人和各种车辆应当给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、救护车、警车让道,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、救护车、警车不受本规定限制,但应保障交通安全。
第五章 校园交通违章处理
第二十六条 凡进出学校的车辆必须遵守本规定。如出现违反本规定的情形,第一次由执勤人员当面劝说或在汽车显著位置贴“告示单”;第二次通报所在单位并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;对于第三次违反本规定的车辆,将禁止其进入校园。
第二十七条 对于屡次违反本规定或不服从管理者,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。情节较轻的,给予批语教育,并予以当场纠正;情节严重者,进行通报批评、公示,建议所在单位给予校纪处分;对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,依法给予治安处罚。
第二十八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,要及时抢救伤员,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,听候处理;移动现场者,由移动者负全部责任;肇事逃逸者,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追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六章 校园交通违章处理
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保卫处同意,不准占路设摊,从事经商或其他活动。
第三十条 因施工等各种原因影响道路正常交通的,必须提前三天报保卫处审批,影响行人、车辆通行安全的,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三十一条 停放在校园内的车辆,车主应锁好并看管好,对车辆被盗、刮、砸、碰等事故,学校概不负赔偿责任,可协助其向机动车保险部门提供相关证明。
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,具体事宜由保卫处负责解释。